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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酸罐头和酸化食品FDA登记和加工过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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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酸罐头和酸化食品的定义及说明

    根据美国FDA低酸性食品定义,指除酒精饮料以外,最终平衡后的pH值大于4.6和水分活度(aw)大于0.85的食品(最终pH值小于4.7的番茄及其制品不列为低酸性食品范围)。

    水分活度是指系统中水分存在的状态,即水分的结合程度(游离程度)。水分活度是对系统中水的能量的测量,水分活度值越高,结合程度越低;水分活度值越低,结合程度越高。

    美国联邦21CFR Part 113法规管辖低酸罐头食品(Low Acid Canned Foods, LACF),多数是蔬菜、食用菌类、鱼类罐头食品;21CFR Part 114法规管辖酸化食品(Acidified Foods, AF),如多数腌渍蔬菜类食品,少数水果罐头

     

    判断是否属于美国113/114法规所管辖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就不纳入美国113/114法规的管辖范畴:

    1.产品货架期稳定,非冷藏或冷冻储存;

    2.产品采用密封容器包装;

    3.产品的水分活度(aw)大于0.85;

    4.在同时满足(1)~(3)条件时:

    (1)如果最终平衡后的pH值大于4.6的食品为低酸罐头食品(LACF),纳入113法规管辖范畴;

    (2)如果通过添加酸或酸性物质,最终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的低酸性食品为酸化食品,纳入114法规管辖范畴。

     

    水分活度是指系统中水分存在的状态,即水分的结合程度(游离程度)。水分活度是对系统中水的能量的测量,水分活度值越高,结合程度越低;水分活度值越低,结合程度越高。

     

    此外,不纳入美国113/114法规的管辖范畴的产品还有:

    1.在美国农业部(USDA)根据联邦肉类检验法和家禽制品检验法制订的肉类与家禽制品连续检验程序监管下加工的食品;

    2.天然酸性食品(pH值等于或小于4.6);

    3.发酵食品(pH值等于或小于4.6);

    4.碳酸饮料;

    5.果酱、果冻或蜜饯;

    6.不加热杀菌的食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发酵的低酸食品,如果产品pH的降低是由于产品中微生物(如乳酸菌)的活动产生有机酸后自然降低的,并且pH降低到4.6以下,那么不属于酸化食品(AF)范畴,不受美国114法规管辖。但是,一旦发酵前或发酵后进行了任何酸化行为,则一般应当按酸化食品对待。

    对于梨、无花果或菠萝等水果,若其最终平衡pH值高于4.6,则应视为低酸性食品,此类食品如经热杀菌并用密封容器包装则应遵从美国113法规。若梨、无花果或菠萝等水果在加工前经酸化处理为pH值等于或小于4.6则应视为酸化食品,必须遵从美国114法规。

    先要登记FOOD FACILITY REGISRTARION,得到FFR NUMBER 和 FFR PIN,登记后就得到FCE NUMBER.登记完这个后,还要提交加工过程呈报号(Submission Identifier ,简称SID.

        低酸罐头和酸化食品出口美国,或在亚马逊 Amazon, eBay 等平台上销售,都要求有FFR NUMBER FFR PIN和SID

    我司提供低酸罐头和酸化食品FDA登记,加工过程申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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